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3、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4、 (产品质量责任)。
5、第二句话是:相信"中国制造"。"中国制造"需要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也离不开"中国制造"。我举这么几个例子和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第欧盟的一位官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世界离开中国制造的玩具,那么世界儿童就会缺少很多欢乐。因为现在中国制造的玩具占全球的70%以上甚至在欧美市场达到80%。还有联合国从事采购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安吉蒙说:联合国每年在中国都要采购中国制造的产品,光去年就采购了近一个亿,九千多万,他没有听说过对中国制造的产品抱怨和投诉。另外我想借用我国商务部负责人前不久在国新办开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引用的一个数据,就是过去十年光是中国制造输美的产品,就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六千多亿美元。到2010年中美经贸合作可使美国GDP增长提高0.7个百分点,物价水平下降0.8个百分点,每个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1000美元。另外,美国高盛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说: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超过美国,这是现今时代第一次。还有一个数据,今年上半年我们中国出口546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这还是在中国整体实施减少顺差外贸战略的情况下取得的。其中对美国出口增长了8%,对日本出口增长了3%,对欧盟增长了2%,对东盟国家增长了8%。中国的产品行销全球,现在在世界上有两百多类中国产品销售量位居第一。去年全球的家用空调销售量是1亿台,格力、美的和海尔这三个品牌就占了将近5000万台,将近占了一半。而中国的电风扇占全球销售量的70%,电热水壶占55%,国际贸易货运集装箱占70%,全球港口集装箱的起重机占40%,纺织品、服装更是以价廉物美赢得全球消费者的青睐。俗话说“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的夸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中,各国的消费者在拥有“用脚投票”的商品选择自主权的情况下,他们投了“中国制造”一票。
6、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7、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事实或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
8、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
9、一是产品存在缺陷。通常认为,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标识或指示)缺陷等,这些缺陷主要产生于产品生产环节。
10、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2、在本案中,A公司若基于买卖合同追究B公司责任,买卖标的物为显像管,显像管损失为2万元;若A公司从《产品质量法》追究B公司责任,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另,该赔偿范围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但不包含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法》在质量标准上也指产品缺陷,但并未特别强调赔偿范围。
13、第二类情况。还有部分产品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只是进口国与生产国所执行的标准不同,在对产品的质量界定上存在差异。对这种情况我们想应该加强国际的合作交流、沟通,也加强我们标准的制修订,解决这个问题。
14、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5、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6、具体联系到目前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安全,我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企业。
17、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8、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9、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20、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1、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2、产品责任制度在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199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可以说“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由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隐含性和其它种种原因,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往往被混淆,结果是:产品责任或者被产品质量责任所取代,或者因产品质量责任的否定而被否定。下面的事例有助于探讨本文论题。
23、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24、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5、《产品质量法》第29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6、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7、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与产品质量责任构成条件完全不同。其条件是:(1)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固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或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说明缺陷;(2)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或其它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3)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是确定产品责任缺一不可的3个基本条件。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由于责任性质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不可能具备像产品责任这样的“免责条件”。
2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9、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0、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3、目前所遇到的情况,终验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不知是否通过了验收,如果通过了验收,说明基本质量是达标的,则不能说严重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不能退货。对于未达标的这一项,后续可以约定改进或减少价款。如果未通过验收,产品提供方需进一步改进重做,使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并通过验收,否则对方有权利诉请退货,因为都未通过验收,哪怕只是一项指标,也说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4、《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5、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有力地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力地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36、无论是时事热评、专业研究还是实务工作思考,诚挚邀请各位法律界资深人士投稿。一经投稿,即视为您授权文章在LCOUNCIL平台上进行发布,您的文章我们将会进行原创作者的署名,对您的内容进行原创保护。
37、《产品质量法》第32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8、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运输者、仓储者)过错责任及追偿
39、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0、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1、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2、了解两者在责任性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意义在于了解产品责任的民事侵权性和相对责任性,当消费者没有请求生产者赔偿时,不能采用行政或强制手段追究产品责任。
4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5、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6、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7、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48、今天来了很多媒体记者。我首先在此对各新闻媒体机构和记者朋友多年来在促进“中国制造”的质量提升、全民的质量意识的强化、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舆论监督方面所做出的辛勤努力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这里我还想谈一下媒体的作用——在打造优秀的“中国制造”所需要的四个维度方面:第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要用良知和匠心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第政府要在营造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竞争和消费环境等方面着力,把好产品质量、市场流通监管关;第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用理性消费的需求来引导供给;第我们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则在解决产品信息不对称和扬善惩恶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我们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传递制度,建立对企业信用形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以及对整个“中国制造”生产、流通过程的信息传递与监督来发挥我们新闻媒体的作用。这样有利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坏车驱逐好车”、“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逆淘汰问题,净化“中国制造”的市场。我真诚希望新闻媒体在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方面进行披露,让广大消费者获得对称的信息,对造假者坚决予以曝光,也欢迎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管工作给予监督和帮助。同时希望媒体一定要理直气壮、大胆地宣传优秀的“中国制造”,充分展示“中国制造”良好的整体形象。
49、排除供应商将来的业务中撇开供方直接与供方的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如何通过合同或其他,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如何安排这种条款,使之有效且合法合规。是否可以借鉴房产中介排除“跳单”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50、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5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52、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3、(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
54、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也包括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等人身相关权利造成的损害。另外,“他人损害”还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判定精神损害,也是“他人损害”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应当要附加考虑的相关问题。
55、邮箱:youngyang@lcouncil.com
56、本次组织开展质量警示教育活动,旨在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深“质量比进度更重要”的认识,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努力实现“打好攻坚战,‘双过半’”。
57、第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58、对这一次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报道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情况,对这三类情况要区分对待。
59、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60、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61、检验工作精细琐碎,经常会碰到不同的新问题。耿直话少、工作认真的他严格把好每件产品的质量关,依据图纸、工艺和标准对产品从尺寸到毛刺不放过任何一个检验要素进行检验,并及时将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给技术部门提供精准的基础数据。他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到各个机台去巡检和帮助指导操作工提升产品质量,有效杜绝了产品批量报废的事情发生。
62、明确记载是否为代理,还是或非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63、①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
64、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6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6、第一千二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7、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68、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采用假冒、以次充好等方法,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违法结果的发生;如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及相关的质量标准不甚了解或对质量准则、技术规范在理解掌握上有偏差,则属于过失性过错。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只有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啤酒事件”中,生产厂家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生产厂家是依照国家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69、新互动福利|合同法下,从执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鉴定及三方协议中的责任划分
70、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71、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72、产品销售环节中,买方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损失,欲追究卖方的赔偿责任,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或是《侵权责任法》,在具体适用和终利益保护方面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