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1、答:税务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进行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
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3、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4、第三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分别选择“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项明细表。在相应的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点击(增行),选中对应的税源点击(确定),填写必填项,将需要填写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5、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环境保护税)。
6、第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4元至14元。
7、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排污费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单位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一部门同时兼顾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8、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9、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0、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1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判断是否应该交环境保护税可以从政策规定中把握三个关键词: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和应税污染物。
12、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生态环境部门拥有会同税务部门对污染物的核定权,以及对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复核权。当纳税人不服税收核定和复核结果而发生征纳税款争议时,《环境保护税法》及《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这两项行政行为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结果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是税收核定还是异常复核,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都是税务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重要税收依据。因此,纳税人对税收核定和复核结果表示异议,其实大部分意味着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监测和数据复核结果不服。排污数据的准确认定是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基础,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审核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考虑到税务部门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主要责任者,相关征收决定也是以税务的名义作出,生态环境部门处于协助征收地位,因此,纳税人以税务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将生态环境部门列为第三人的做法较为合适,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更有利于复议或法院查清相关事实。本文认为,无论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第三人还是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依其所处的阶段不同作出不同的定性,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首先,应该明确规定,在税务征税决定之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数据或者数据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纳税人可以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生态环境部门就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其次,一旦公示期满,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嗣后却对税务征税决定提出异议的,此时生态环境部门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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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十四五”时期促进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财税改革思路
16、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17、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8、《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5日印发。
19、明确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为保障相对税务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要求行政合法、合理行政,另一方面也要纳税人陈述申辩的基本权利。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税收核定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而完善的税收核定程序能够有效地规范税务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暗箱操作”,保障纳税人对税务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税收公平、公正。
20、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21、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22、复核规定不具体。《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办理申报纳税时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的,税务部门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无正当理由同比上一年或者同类型纳税人明显偏低时,可以认定为排污数据异常。但是“偏低”如何界定,具体的评判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与《税收征管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规定类似,缺乏可操作性,不仅给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合作造成困惑,也易滋生执法人员的寻租行为。
23、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24、当填写的申报数据符合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时,系统会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下自动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
25、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一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减免条件,应当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2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2-1995(19960701)
27、可通过环境保护税税源新采集修改税源信息,然后在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更正申报信息。
28、 “四项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这四项指标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关键,下面为大家逐一介绍:
29、 与发达国际相比我国的税收明显偏低。我国的环境税率总体水平相对于拥有成熟环境税制的国家来说相对较低。环境保护税不能仅仅只是对目前的四大类污染进行税收管理,更应该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设置污染排放限额。由于当税率设置偏低,企业排放污染所产生的收益就很有可能大于环境污染的成本。受利益趋使,企业还是会选择继续破坏环境来获得收益。这种情况下,环保税不能完全达到环保的效果。
30、近年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提倡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自d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我国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许多努力,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便是2018年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它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我国税制的绿色化水平,同时也加快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进程。下面将为大家系统介绍环境保护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31、企业使命:让每一个创业者成功起航,为企业保驾护航。
32、我国自1979年便开始了排污收费试点,对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d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环境保护税改费后,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
33、当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污染物类别”包含大气、水污染物时,选择“大气、水污染物计算”选项卡,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在税源选择页面选中税源信息,点击(确定)。
34、如果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选择申报部分税源,那么其余的税源只能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申报。
35、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这些征税范围均是原排污费中规定的污染物,并没有包括像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碳等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污染物,以及铅蓄电池、烟火、鞭炮等高污染环境物,后者仅仅以征收消费税的形式来加以控制,效果并不明显,或不足以控制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另外,对机动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并没有划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36、如需按期申报,在“申报计税及减免”页面,“按次申报”选择“否”即为按期申报,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
37、进入税源信息填写界面,添加“污染物类别”,之后点击信息采集右侧(增加)按钮进行税源采集(带*为必填项)。
38、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污染物排放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39、答: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宿迁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适用税额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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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2、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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